关于第21957677号“怪奇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怪奇鹅 21957677

阅读:48330 2018-03-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57677号“怪奇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类似情况商标已并存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57677号“怪奇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类似情况商标已并存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情况;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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