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剑锋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中知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3382号“屁屁革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屁屁革命”用作商标使用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