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美集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锐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41237号“美集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驳回复审。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40192号“集美客JMK WHOLESALE”商标、第15332232号“IPLACE及图”商标、第126322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与其形成唯一特定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美集客”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除“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