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绍和(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80192号“929 JIU ER J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对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188487号“929 JIUERJ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近似部分的商品,申请人不申请复审。二、申请商标放弃“929”的专用权,其英文部分“JIU ER JIU”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2256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7年4月27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 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写工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委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案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审。
首先,在除申请人声明放弃上述商品以外的指定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文具或家用粘合剂(胶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贺卡、文具或家用粘合剂(胶水)”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虽同意放弃“929”文字的专用权,但“929”作为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的显著认读文字依然存在于其中,仍是消费者识别记忆申请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商标由数字“929”及对应拼音“JIUERJIU”组合而成,其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文字“929”相同,拼音、含义对应,整体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