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钦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972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9543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91602号“莲花印象 LOTUS IMPRES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90698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及引证商标二显著的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视觉印象、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联想性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