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营一道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智汇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50846号“一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3940694号“一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商标局撤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8299976号“道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商标案件的报送清单复印件,一和壹的百度汉语释义以及商标局的截至2015年商标统计情况网页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中国相关公众对于汉字的认读既有从左向右,也有从右向左的习惯,申请商标汉字“一道”与引证商标二汉字“道壹”仅文字排序不同,而汉字简繁体的简单变化也不是二者据以区别的主要特征,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出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培训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