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BS电影制片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015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第17053704号图形商标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