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宗德
委托代理人: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12965号“仙匠XIAN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915172号“XIAN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复审商标是对第6514652号“仙匠XIANJIANG及图”商标的扩大保护,且申请人在相关类别上申请了多件复审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XIANJIANG”,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