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芭商贸(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兴浚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22876号“蜜发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没有直接指示服务的内容和特点。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例证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头发移植”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