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40535号“桑普多SANG PU D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1670692号图形商标、第5866593号“WWW.OMEGOLD.COM及图”商标在呼叫、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