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财经大学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81487号“南京财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所2位于南京的江苏省属重点建设大学,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简称,其已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南京”作为申请人名称中的一部分,使用在申请商标中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商标予以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高校章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获荣誉、商标注册信息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之“南京财大”系申请人“南京财经大学”的简称,其整体已经形成与“南京”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相区别的新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