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山钜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42713号“钜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434474号“巨米 98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34511号“巨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钜米”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文字“巨米”、引证商标二文字“巨米”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