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进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华庭云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67389号“雲栖yunq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838号决定,于2017年06月0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3年8月11日至2016年8月10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对各地旅行社进行相关市场调查及网络搜索等方式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被申请人营业至今获得了多项荣誉,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被申请人酒店设施实景照片;2、被申请人与杭州景妍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付款凭证、宣传材料;3、被申请人与杭州宋城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宋城旅游管理分公司、杭州宋城产业营销有限公司签订的赊账协议及付款凭证、发票;4、宣传图片。
我委经核对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上述主要证据与其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我委将被申请人向我委及商标局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部分未显示时间,且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杭州云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14日申请注册,并于2003年5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9类观光旅游等服务上。2013年7月,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商标局核准变更为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8月11日至2016年8月10日期间在观光旅游等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被申请人证据2、3中的合作协议、赊账协议等证据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且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将其与相关的付款凭证、发票及证据4显示有复审商标的宣传图片等证据相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8月11日至2016年8月10日期间在观光旅游等核定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