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土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41143号“土星文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防御性商标,且国际注册第921811号“SATU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失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0日,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土星文化”构成,引证商标由“SATURN”构成,其具有“土星”之意,两商标在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