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环保纸业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首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50588号“green k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第22126033号“GREEN K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引证商标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办理相关的撤回手续。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注册申请人未对引证商标向商标局提交撤回申请,现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小写英文“green kat”构成,引证商标由大写英文“GREEN KAT”构成,两商标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食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