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易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83615号“星态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7215772号“星态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作出的(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5070号决定不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获准注册,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