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象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7834752号“ZOJIR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3077424号“ZOJIR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作出的(2016)商标异字第0000042176号决定不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准注册,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引证的第46685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整体视觉印象、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