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乘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695994号“乘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914009号“乘法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乘法”构成,其被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乘法圈”中,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