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新百伦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68760号“乐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526250号“乐途LED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82期《商标公告》上。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依法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