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11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97279号“ATELIER K1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24348号“ATELIER99”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