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众仕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91695号“海康威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062840号“海康威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于2017年12月20日由原注册人转让至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见第1580期《商标公告》)。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同一主体,且地址也完全一致,故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