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65125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260205号“嘉葆润地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经被他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含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83484号撤销复审决定撤销其在“保险;资本投资”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见第1589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在“保险;资本投资”服务上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其核定使用的“古玩物估价;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承保;银行;资本投资;基金投资;抵押贷款;股票经纪服务;为建筑项目安排资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