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72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独创的美术作品,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52360号“华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438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22144号“九头崖JOTO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910282号“兆涛goodwa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6176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作品创作说明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种子、活动物、新鲜槟榔、树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植物种植、活家禽、新鲜槟榔、树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引证商标三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图形、引证商标四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图形、引证商标五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