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玉萍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光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50664号“U视一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学习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且,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6554330号“U•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护目镜;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在《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中还引证了第6701130号“U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2、引证商标二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现已审结,2018年1月22日商标局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所作决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学习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视为生效。其次,鉴于引证商标二已由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目镜;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护目镜;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学习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