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佳育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10993号“家有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4289092号“家有宝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并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家有宝贝”与引证商标“家有宝贝及图”在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呼叫方式、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