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大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优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01312号“大经能源DA JING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商号,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417092号“DAJ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76606号“DA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4333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99336号“HE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元素构成、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商品的消费渠道等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过续展期,其申请人未进行续展。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四、根据商标局以往的审查实践,类似名称已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在宽展期内续展,专用期至2027年8月13日,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英文部分“DA JING ENERGY”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DAJING”、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DAJING”,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计量仪表;测量装置;计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电动调节装置”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晶体管(电子);平衡仪器”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测量仪器;计量仪表;测量装置;计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热调节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整流用电力装置”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热调节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整流用电力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