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天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3243号“福安宝Fu an 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6978218号“福尔安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构成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现已审结,2018年1月23日商标局决定撤销该商标在“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所作决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净化剂;兽医用制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