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504402号“BOSYLATTI波士兰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OSYLATTI波士兰蒂 12504402

阅读:101896 2018-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乐弗克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08日对第12504402号“BOSYLATTI波士兰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

  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乐弗克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08日对第12504402号“BOSYLATTI波士兰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BOSS”系列商标在中国经营使用20多年,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且“BOSS”商标对应的中文“波士”在中国已为相关公司所熟知,“BOSS”、“波士”及申请人彼此之间建立了确定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7001号“BOSS”商标、第1076982号“BOSS”商标、第2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773035号“BOSS ”商标、第5424128号“波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以及他人知名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属于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抢注商标的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四、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BOSS”驰名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和部分复印件):

  1、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信息;

  2、雨果博斯集团发展历史时间表及雨果博斯(香港)有限公司注册证明;

  3、BOSS品牌在中国大陆的专卖店列表;

  4、雨果博斯(上海)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

  5、雨果博斯官方中文在线商店网页打印件;

  6、申请人“HUGO BOSS”系列商标档案及品牌介绍;

  7、1994年至今德国雨果博斯公司就其“BOSS”品牌及其产品在中文期刊和杂志上刊登的广告;

  8、国家图书馆以“BOSS服装”为关键词检索的报道列表、检索报告及2000至2013年的部分报道;

  9、“BOSS”系列品牌广告宣传资料及雨果博斯集团参加慈善活动的报道;

  10、雨果博斯集团获得的国际奖项及认定;

  11、贝恩公司2009年-2013年中国奢侈品市场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

  12、认定“BOSS”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行政、司法文书;

  13、各地工商局、海关、刑事司法机关有关侵犯“BOSS”系列商标权的行政、司法文书;

  14、1999、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及《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

  15、《中国工商报》、《中华商标》有关保护“BOSS”系列商标的典型案例;

  16、申请人使用“波士”中文商标的宣传资料;

  17、百度搜索“波士”的结果打印件、百度百科、互动百科、搜狗百科关于“波士”的解释;

  18、在百度、淘宝、京东等网站以“波士兰蒂BOSYLATTI”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打印件;

  19、争议商标在商标转让网站上被出售转让的网页打印件;

  20、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列表及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知名人物或品牌的介绍;

  21、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定及法院行政判决书等;

  22、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4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裤子;婴儿全套衣;鞋;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4年9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波士兰蒂”及外文“BOSYLATTI”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BOSS”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另外,根据申请人提交的“BOSS”品牌广告宣传及报道等资料可知,申请人“BOSS”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通常会将其“BOSS”认作为“波士”,二者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有关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委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2504402号“BOSYLATTI波士兰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OSYLATTI波士兰蒂 125044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325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