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医华移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智则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72667号“医华 E·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498298号“华医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124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医华”与引证商标一“华医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数据流传输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传真发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