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啡印咖啡(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博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82327号“啡印COFFEE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667818号“COFFEE-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资料、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独立识别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