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易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83956号“读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读瘾”是申请人从2013年就开始制作播出的一档体育专栏作家评论栏目,该栏目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510486号“读瘾doin.top”商标、第17723891号“读瘾DUY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一、二异议案件审结后再行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申请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历经异议程序均准予注册,注册商标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593、158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二虽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晚于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日,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音乐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同为汉字“读瘾”,呼叫及汉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