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補之林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75777号“祁花祎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根据申请人所在地的特色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属于对成语“奇花异草”的不规范使用。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祁花祎草”是对“奇花异草”的不规范使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