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大生知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49958号“无忧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86698号“无忧健康网WU YOU JIANKANG WANG”商标、第17118597号“无忧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及其分支机构主体证明;申请人关联公司研发的无忧课堂APP软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所获荣誉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由我委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电子邮件传输;信息传送;数字文件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电信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无线广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无忧课堂”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无忧健康网”均含有文字“无忧”,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电子邮件传输;信息传送;数字文件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电信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闻社服务;无线广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