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十方同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桐城市兴旺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49594号“普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印度教中向神祗膜拜的仪式普迦无关,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注册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普迦”为印度教中向神祗膜拜的仪式,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复审服务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情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