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朗途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天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90048号“骑闯天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1513646号“骑闯天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的商标,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和推广,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关合作协议。二、申请商标相关报道。三、申请商标相关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仅字体设计不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旅行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旅行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的抢注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