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葛晓松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巴比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17547号虹厨师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272476号“虹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持有人为朋友关系,双方达成协定,将引证商标转让给申请人。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的转让申请现已审结,2018年03月13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于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已完成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