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919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695569号图形商标、第19695013号图形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撤回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