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城韩麻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佳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26527号“韩麻麻HANMA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得荣誉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产品检测报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韩麻麻”使用在肥皂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其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