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宝兰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39005号“1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284617号“医”商标、第16705836号“医+”商标、第20842141号“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关于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1医”与引证商标一“医”、与引证商标二“医+”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