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百里竹海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88167号“百里竹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042825号“百竹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百里竹海”与引证商标“百竹海”仅一字之差,两商标在呼叫、外观方面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花粉(原材料);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家禽;新鲜水果;植物;食用植物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同一种或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