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第一元素(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创意圈国际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09405号“名医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名医生”易被理解为“有名气的医生”,使用在技术咨询等指定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