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国华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庆云一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32375号“泰山黑凤凰TAISHANHEIFENGHU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8325931号“泰山黑凤凰TSHF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