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文化馆
委托代理人:云南首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64241号“南几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4897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南几洛”与引证商标“南几洛”文字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