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萨国瑞税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36827号“GOOR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980350号“GOOBAY”商标、第11868838号“GOORA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