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全球付(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11975号“全球付GLOBALCA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72542号“边飞投资 B&F INVESTMENT”商标(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已经投入广泛的实际宣传和使用,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企业信息及商标使用情况、商标注册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文字“全球付”对应英文“GLOBALCASH”及图形构成,指定使用在“基金投资;金融贷款”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