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石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禾瑞恒润商标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因第20583977号“石林基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推广,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申请商标具备了强于地名的第二含义。申请商标只是石林品牌保护性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上已经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资料、荣誉资料、广告宣传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石林”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含有“基金”,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出租;保险承保”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出租;保险承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