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珩意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91431号“外滩十八号+BUND1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申请在先的第18770680号“外滩物业”商标(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的第18770646号“BUND PROPERTY”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我委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80779号“外滩金融中心 THE BUND FINANCE CENTER BFC”商标(引证商标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