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宾市岷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30266号“MYTF岷源 天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4090号“天府”商标(引证商标一)、第886908号“天府”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291576号“天府”商标(引证商标三)、第1943441号“天府”商标(引证商标四)、第9636039号“虹宇天府”商标(引证商标五)、第19918876号“天府药坊”商标(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肉罐头;香肠;腌制鱼;水果蜜饯;腌制蔬菜;牛奶制品;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文字“天府”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