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邵阳硒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02456号“硒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的词汇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并非对商品功能或者原料的描述,具有很轻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检验报告、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纯汉字“硒”,其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申请人援引的他人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综上,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