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立新
委托代理人:创意圈国际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袁明华
申请人因第6203770号“黑蚂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8184号决定,于2017年08月1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文具;纸;笔记本;笔袋”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提交其在2013年08月19日至2016年08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获得商标权后,一直在相应的产品上规范使用,从未停止。申请人开设经营“黑蚂蚁”品牌文具的实体店铺,一直在努力打造自己的“黑蚂蚁”品牌,产品众多,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是真实存在的。综上,复审商标在“文具;纸;笔记本;笔袋”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购销合同及汇款证明;
2、黑蚂蚁产品销售店铺实影;
3、黑蚂蚁产品及包装照片;
4、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8月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文具、书写工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
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鉴于被申请人仅针对复审商标在“文具;纸;笔记本;笔袋”部分核定商品上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故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前述部分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显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2013-2016年与义乌林和贸易有限公司、义乌萨德公司进出口商行、义乌顺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销售其“黑蚂蚁”品牌的笔记本、纸、笔袋、本子、铅芯等商品,同时有相对应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单予以佐证。同时结合其提交的证据2、3店铺及产品图片以及证据4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可以印证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文具;纸;笔记本;笔袋”商品上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和行为。综上,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文具;纸;笔记本;笔袋”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文具;纸;笔记本;笔袋”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文具;纸;笔记本;笔袋”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9日